(审议稿)
一、为加强新疆江西企业联合会(商会)会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依据章程有关规定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政发[1992]27号《会费收取标准的有关规定》和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以及国家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商会实际情况制定。
三、收取会费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并及时向缴费单位出具会费专用票据。
四、收取的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应主要用于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和会议的支出,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邮电费支出,为会员提供的资料费支出,人员经费的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应建立严格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格、真实、准确、完整。
六、会计人员应具有专业资格,不得兼任出纳,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进行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七、本商会财务工作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八、会费收取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考其他社团组织的会费标准,并结合本会实际,采取差额会费制度,分档次设定缴纳标准。具体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会长(单位) 100000元/年
2、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单位) 30000元/年
3、副会长(单位) 15000元/年
4、理事(单位) 3000元/年
5、会员(单位) 600元/年
九、会费收缴按届核定,按年收取,一次交清。各单位应于每年 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十、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商议通过后执行,并按照该标准收取当年会费,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报备。
新疆江西企业联合会(商会)筹备组
200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