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稿)
一、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及商会《章程》,严格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专款专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
四、经费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由监事长定期审核。
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六、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七、做好商会财务收支预、决算,开支报销必须有经手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销。
八、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九、财务经费开支审批程序:
(一)、商会各部门预借现金购买物品应填报预借凭证。预借500元以内由各部门申请,分管常务副会长审批,预借5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
(二)、经费开支500元以内,由各部门申请填报用途,分管常务副会长审批,经手人签字方可报销。
(三)、经费开支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由各部门申请填报用途,会长审批,分管常务副会长审核,经手人签字,方可报销。
(四)、经费开支5000元以上,提出申请报告,由常务副会长会议研究通过,方可购买报销。
(五)、在特殊情况下,按照审批权限,可先口头请示,后补办手续。
(六)、财务人员严格执行经费开支审批手续程序,不符合审批权限的票据不予报销。
十、完成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