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江西企业联合会(简称:新疆江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西部大开发和新疆经济发展,在自治区招商发展局(自治区政府经协办)指导下,经自治区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由在新疆参与开发建设的各类江西投资企业自愿加入的全区性企业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江西籍投资企业服务,诚信守法,团结协作,自主创新,互利双赢,和谐发展,兴疆富赣,密切赣新两省区、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内、外部联系;维护新疆江西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江西籍企业形象,组织在疆江西籍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优势,更好的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为新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江西企业来新疆发展,并成为赣新两省区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为促进新疆和江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发展局(自治区政府经协办)为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招商发展局(自治区政府经协办)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积极争取江西省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致力于促进赣新两省区经贸合作交流,建立与各方的业务联系,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爱国、爱乡、爱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整合资源,推进合作,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合理愿望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政策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综合咨询服务,招商引资,推荐人才,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建立会员网站、商会期刊、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支持;
(三)组织会员企业开展经贸合作活动,建立与区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加强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四)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利于提高江西企业整体地位、树立江西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宣传对社会有突出贡献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考核、评比、表彰先进会员企业,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吸引和引导江西籍企业来新疆投资发展,加强多边经贸合作;
(六)参加赣新两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
(七)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信息、联络感情、促进友谊,走联合规模发展之路,大帮小、小促大,发挥江西籍企业的整体优势
(八)承办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和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江西籍人士在新疆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和江西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在新疆投资设立的各类经营服务单位及外派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简、法人代表简历等相关材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缴纳会费。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援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被取缔的,或经营管理不善,企业自行破产倒闭的,或受到刑法处罚者,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未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会长授权,本会会员的外出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经济损失的违纪、违法行为,本会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宗旨和任务及商会发展等重大事宜;
(五)决定商会终止等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工作机构,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事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做好电话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2名、监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监事长、监事人选由监事长提出。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四)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查阅会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六)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越章程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和纠正;
(七)在发现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下,可由3名以上监事会成员(含监事长)联合提出举行临时常务理事会的动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1名,监事长1名,常务副会长12名,副会长若干名,副监事长、监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办公室主任1名。
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能以大局为重,具有较高威信,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无私奉献,能团结和带领在疆江西投资企业共同做好工作;
(四)热爱商会事业,熟悉社团规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办公室主任为聘用专职,具有较强的政策法规知识水平和较好的文字写作、口头表达、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其中会长、监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江西籍在新疆投资的企业法人代表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实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分工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室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社会有关重要活动;
(四)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五)提出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研究并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一般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起草办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准备本会会务文件资料,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建议名单,并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做好在新疆工作的江西籍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日常联谊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分工负责一个方面的工作;
(二)根据本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提出并研究落实分管的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行使有关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以下设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设立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须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及特邀高级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采用按届核定,按年收取,一次交清的原则,并采取“以会养会”的发展机制解决商会经费问题。具体在会费收缴管理办法中规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相关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的收缴支出原则在财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缺失;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专款专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经费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由监事长定期审核。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遵守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方可由理事会批准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本会财务报告须按年度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管理机关备案。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自治区招商发展局(自治区政府经协办)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2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